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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明星遭遇侵权
作者:王牌律师…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5    
    是人都有被侵权的时候,不同的是,明星被侵权的概率要相对大得多,这也难怪,人们看中的是他们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在被众多人关注的同时,不仅仅产生的是经济效益,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副产品——遭遇侵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对明星也是一样,以明星的经济实力来说,拿起法律武器聘请知名律师维权是相对容易的,但同时也要看到,明星的工作日程紧凑,面对一些小的侵权可能无意去维护,必竟官司缠身耽误挣钱大计,得不偿失。但是,如果事情大到不得不去处理和面对时,还能再忍吗?大体看来,明星遭遇的侵权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捏造、诽谤,侵犯名誉权。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如今是信息网络时代,有点芝麻大的事只要通过网络就能炒得满城风雨,沸沸扬扬,况且还是关于明星的“糗事”。当然,前提是,这些事能关系到某位明星,能让关注此明星的社会大众们产生兴趣。经过小报记者的一番夸大再加上以讹传讹,事情往往会无法得到控制,最终导致的是公众对此明星的社会评价下降,让明星变成了“污点”明星,对明星的伤害和导致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如最近的周涛婚史案、李宇春等超女裸照案等;
  二、侵犯隐私权。隐私人人有,明星格外多。其实并不是明星的隐私就会更多,关键的是明星的隐私一旦泄露,可能导致的是明星的其它更多权益的丧失。具体案例如前段时间的明星电话被泄露一事、明星家中活动被偷拍曝光等等;
  三、侵犯肖像权。对于名人、明星的肖像权保护,历来是一个较为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当一家公司企业未经某位名人、明星的认可,便使用其照片印制在该公司产品的包装上或是用于产品的宣传,这样的侵权应该是屡见不鲜的,这样的侵权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这一点上并没有争议,现在争议的重点在一些刊物,可能涉及商业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新闻报道,使用了名人的肖像,这种情形下是否侵犯名人的肖像权?因为新闻报道中使用肖像是合法的,而且作为公众人物,名人名星的脸孔也经常出现在世人面前,只要不是拿去作商业用途,其行为并不违法。两年前有名的国内案例是刘翔肖像权纠纷案,北京一家报纸在封面上使用了刘翔跨栏的大幅照片,而照片下面是某商场的广告,北京的两级法院判决却认定事实完全相反,抛开其它非审判的因素,其法律的适用还是存在着争议;
  四、侵犯版权。对于一些创作型的歌手,写手明星来说,遭遇侵犯著作权的事可谓司空见惯,但真正诉诸于法律的还是少数,名人写书上市后被盗版,歌手原创歌曲被翻唱等等,不知是否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为薄弱的原因,这种拿来主义看似简单,事实上是严重侵权;
  五、侵犯其它人身权、财产权。诸如健康权,姓名权等等。
  当明星遭遇侵权,是否应该选择沉默?还是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向侵害人索取赔偿?我想,无论是名人、明星其首先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自然人所拥有的情感与智力都是一样易受中伤的,何必矜持于明星的光环畏缩忍让,裹足不前,倒不如大刀阔斧,义正辞严的向侵权人大力讨伐,还自己一个清白公正的同时,也给更多的公众一个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相信法律,同时也带动中国的社会向着一个真正法治的社会、民主的社会、富强的社会前行。
 
                            北京  范林刚律师/文
                                   2007/1/30
信息录入:ceo    责任编辑: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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