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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殊案件的举证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0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在以往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则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规定了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这就赋予了举证责任的强制法律后果,使举证责任制度真正确立。

    有八类案件,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根据自己在诉讼中的身份,承担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必然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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