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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无辜受伤公交公司赔偿(也是合同纠纷)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6    
周女士在上班途中乘坐的公共汽车发生了撞车事故。她看病又住院、还为此歇了班,为求赔偿,她把公交车所属的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丰台法院日前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周女士9600余元。
  2004年10月14日,在丰台区洋桥北天府路口,张某驾驶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机林某驾驶大客车也由北向南行驶,因张某违反交通法规,小客车右侧车厢刮坏,大客车左前角损坏,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但这次事故殃及了一个无辜的乘客,她就是大客车上的乘车人周女士。
  受伤的周女士经北京市健宫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肾挫伤,急救费用150元。周女士住院治疗37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小客车司机张某承担。出院后,周女士花费医疗费用592.47元,休息125天。但周女士至今腰部时常酸痛不能久站,影响工作和生活。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周女士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交通费、救护车费等费用16000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事故事实属实,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司不负责任。
  法院认为,周女士作为乘客乘坐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车辆上班,该公司既负有保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的义务,对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伤亡该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据周女士就医票据确定她的医疗费、急救费;根据周女士住院时间、休假时间和工资证明支持相关的误工费;周女士要求的交通费,法院根据她的病情和就医情况予以酌定。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支持周女士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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