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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该法条对“行为人”是表意人还是相对人没有做出区别,从而对重大误解的主体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也有类似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或变更合同。所谓的“误解”,是针对表意人的相对人而言的,它是在受领表意人所为意思表示时产生的错误认识,相对人的外部表示是符合内心意思的,只是其内心意思本身因发生误解而与真实情况不符,从而使内心真实意思发生了缺陷。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如何认定“重大误解”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法条指出了重大误解的三个标准:(1)因错误认识,行为人的行为与意思相悖。(2)因重大误解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较大损失。(3)行为人必须是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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