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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 民 工 具

试用期要签劳动合同吗?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6    
   现如今很多人在求职过程中都会发现,许多招聘单位招聘时称,先做临时工,试用三个月,合适就要,表现不好就不要,一些应聘者心里没底。其实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都应包括试用期在内,而且计算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当包括试用期。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可举例说,如果安排了3个月试用期,当事人就可以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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