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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 民 工 具

网络支付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5    
 

现在网上支付的普及率、影响确实非常大,我们的媒体、消费者、相关的部门确实有比较大的疑虑,网上支付到底安全不安全,现有的法律能否保护网上支付一系列的环节和各方的利益,如果出现问题损失由谁来承担。目前出现了很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有很多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己成立网上支付服务模式,比如说支付宝等等,那么这种网上支付服务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很突出,直接反映在我们目前比较集中的法律问题。围绕网上支付面对的法律问题,我做一个阐述。

  第一,就网络支付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做一个分析介绍。

  第二,参照国外网络支付法律规定现状,

  第三,对我国关于网络支付的主要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第四,对我国若干网络支付模式的基本法律展开分析

  第五,对关于我国网络支付法律环境提供建设性的思考和建议。

  第一个问题,网络支付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中的法律问题。

  包括: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法律地位和主题资格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法律责任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问落支付服务于相关的法律关系。

  对于银行支付法律中的,各国都有规定,银行的法律地位,银行与用户之间开展网络支付服务之前也应该有一些相关的约束,规范的角度和层面还是比较多的,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主要包括机器系统的故障,电子信息的错误,以及未授权的支付命令,而涉及第三方的支付平台和交易双方的支付平台是目前突出的法律问题。

  国内支付宝的协议中也比较明确,是由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包括担保服务和中介服务,这是支付宝从定位上避免自己说自己是一个金融服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如何看待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交易的法律性质,我们认为从各个银行法来看,如果提供结算业务和存贷款业务来确定银行的标准,商业银行法标准,商业银行根据本法和公司法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这是我们国家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基本定义,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是银行的独立业务,第三方支付存在了吸引存贷款的业务,但这不是独立的业务,最后还是要通过银行来完成的,只是附属于银行结算来产生的,只是代替银行发售信用卡的行为,第三方支付人并不代表银行,不应该对它加以规范,从它成立的条件,技术安全的保障,风险的防范措施,和用户权利义务的划分,法律义务的承担,我们认为还是有必要规范的,从目前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应该说不能成为法律的行为,并不等于不需要规范的必要。

  总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支付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电子支付业务存在很强的业务性,有的银行已经有很多的网络公司出现,银行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这样一些公司的发展。国家也正在积极考虑第三方支付平台,我们看到它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它存在的一些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作用,情况也将是非常严重的。

  第二类: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目前我们国内电子货币存在很多的法律地位,包括电子货币的范围,电子货币的监管与规范与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问题。

  第三类:网络是安全的法律问题。一、虚假支付网站的问题刚才 赵 博士也说了网上钓鱼的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包括一些非法的网站盗取用户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影响是非常恶劣的,但是从电子签名的角度讲,如果作为电子签名前提的有效工具,可以避免这种行为。

  二、第二个方面也是比较大的方面,就是网络支付证据认定的问题。刚才尹处长也说了电子签名的案例,利用手机原信息认可了她的法律效力,但是堪忧的说,法官说一方面数据电文可以认定为证据,但是还存在其它证据的问题,这说明还没有认可独立的法律地位,这需要法律、司法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网络环境中的数据电文能否被认定为有效力,需要几个方面的认定,一个是数据电文被认定为其中的证据,第二,数据电文事先必须得到用户的同意,第三,《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不动产、人身、婚姻方面也不完全适用。如果存储的数据电文不能丢失,如果丢失还可以恢复的才可以被认可。在保存数字电文的时候同时也要同时把数字电文生成的时间同时记录下来。电子签名需要身份认证,在传统过程中,需要通过安全可靠的办法进行传输,这是法律所要求的。这方面有很多的具体的法律问题,就是网上支付具体认证的法律问题,我们结合具体的应用领域还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注意,否则数据电文能不能作为证据会称为相当棘手的问题。

  三、电子认证的法律问题。这在网络认证比较突出的,在我们国家,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本法所十月的电子认证服务是能够提供的公众服务。判断这个问题的时候,它那种行为是不是属于公众服务活动。它是在客户范围中的,这需要他和客户有一个明确的协议约定,如果同意这种行为,那么还是存在的,如果不同意这种行为,需要有一份电子认证。

  四、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的问题。如果发生黑客袭击,系统故障,这时候是商户自己倒霉还是银行承担损失呢?在美国明确了安全程序的标准规定,如果做到了安全程序的标准,就可以免予部分责任,比如说网络提供者可以承担什么义样的义务。

  第二个问题是国外网络支付法律规定现状。

  我这里罗列了一下,美国的情况、欧盟的情况、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情况。美国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比较早,规定也比较严。

  第三个问题,关于我网络支付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一,网络支付相关规定,包括《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等。

  第二,银行卡相关规定:比如说《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等。

  第三,相关《电子签名法》与相关规定。

  第四个问题,若干网络支付模式的基本法律分析。现在主要面临的是 7 大问题,包括法律地位问题、与各方的法律关系问题、法律责任问题,交易保护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等。

  第五,关于我国网络支付法律环境建设的思考。目前的法律空白和需要修改的法律还有很多,需要我们有建设性的思考。

  现在这些问题很多,但也同时也意味着这个行业发展很快,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的关系问题非常值得我探讨,如果说电子商务是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种结合的方式,网上支付可以认为是资金流的信息化,这样三流合为二肯定会优化资源配置。我们认为这方面应该得到多方面的重视,即使现在得到了很多的重视也是不够的,以前认为电子商务只是网上营销的手段,现在发现它已经演变成全新的工具,以前我们认为电子政务的时候,只是认为网上办公,或者网上办公自动化,现在变成行政管理体系和行政思维的工具,这一点互联网所带来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所爆发出来的影响力,无论怎么高估也不为过,从这一点来讲我们要正面去关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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