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新闻动态 常用法规 学术论文 执业技巧 法律论坛    在线咨询

离婚纠纷

交通事故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公司企业

工伤赔偿

房产律师

网络侵权

北京法院

法律文书

娱乐法律

商标侵权

刑事犯罪

著作侵权

判决执行

新法速递

北京攻略

收费标准

司法考试

维权行动

特色代理

法律之趣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律师事务所-王牌律师网-首都律师在线咨询 >> 北京律师事务所-王牌律师网 >> 刑事犯罪 >> 信息正文

载入中…

范林刚律师(电话:13391711388)

联系电话13391711388/咨询QQ:30085781

  便 民 工 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王牌律师…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5    
(法释〔2007〕11号,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机动车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

   (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欢迎访问北京王牌律师网www.king-lawyer.com   留言点此处

信息录入:ceo    责任编辑:ceo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 广告服务 |  | 会员注册 | 最新职位 | 联系我们 |

    站内声明:本网站旨在宣传法律和构建和谐社会而成立,系非营利性网站。本网站中部分图片和文字转自互联网并已注明出处,如版权人认为不妥可来电或来函提出,本网站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此外,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或律师署名文章,请来函告知且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5-2008   king-lawyer.com  All Righi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王牌律师网
    Email:goodyour@sohu.com   电话:010-52065621  82254581传真:010-82254532
    本站网络实名:王牌律师网       京ICP备06055836号
    最佳浏览:1024x768 IE6.0FLASH支持|Best Viewed:1024x768 IE6.0 Required:Flash Plug- In
    技术支持:中国博智律自助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