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新闻动态 常用法规 学术论文 执业技巧 法律论坛    在线咨询

离婚纠纷

交通事故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公司企业

工伤赔偿

房产律师

网络侵权

北京法院

法律文书

娱乐法律

商标侵权

刑事犯罪

著作侵权

判决执行

新法速递

北京攻略

收费标准

司法考试

维权行动

特色代理

法律之趣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律师事务所-王牌律师网-首都律师在线咨询 >> 北京律师事务所-王牌律师网 >> 刑事犯罪 >> 信息正文

载入中…

范林刚律师(电话:13391711388)

联系电话13391711388/咨询QQ:30085781

  便 民 工 具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王牌律师网编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9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欢迎访问北京王牌律师网www.king-lawyer.com

留言点此处

法律咨询:13391711388(范律师)

信息录入:ceo    责任编辑:ceo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 广告服务 |  | 会员注册 | 最新职位 | 联系我们 |

    站内声明:本网站旨在宣传法律和构建和谐社会而成立,系非营利性网站。本网站中部分图片和文字转自互联网并已注明出处,如版权人认为不妥可来电或来函提出,本网站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此外,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或律师署名文章,请来函告知且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5-2008   king-lawyer.com  All Righi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王牌律师网
    Email:goodyour@sohu.com   电话:010-52065621  82254581传真:010-82254532
    本站网络实名:王牌律师网       京ICP备06055836号
    最佳浏览:1024x768 IE6.0FLASH支持|Best Viewed:1024x768 IE6.0 Required:Flash Plug- In
    技术支持:中国博智律自助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