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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秩序--美国刑法的转变
作者:James B.…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0    
她指派一名辩护律师。美国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 [1963])一案的裁决中坚持,政府必须为贫困的重罪被告指派辩护律师。后来的案例将这一裁决扩展至包括所有被告可能被判处监禁的案件中。

保释金和审前拘留
如果被告不服罪,法官必须就审前释放作出裁定。如果释放,还要裁定是否收取保释金或提出其他条件。法院历来认为应当释放被告,除非存在逃跑的风险。尽管保释金与确保出庭受审之间只有假设的联系,但法官通常为那些因严重罪行而被捕的人规定高额保释金,这是因为他们担心公共安全,即担心被告一旦获释会犯下更多罪行。联邦法律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实施不准保释的审前拘留,如法院认为被告仍存在严重危及社会的可能性,并认为无论附加什么样的保释条件,都无法适当地确保社会安全。

正式起诉和大陪审团
公诉人在是否对被捕者提出指控、提出什么指控和多少项指控上拥有广泛的处理权。但是,大多数公诉人在诉讼程序初期便撤消了对相当一部分被捕者的指控,原因是:

被捕者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尽管有罪,但罪行轻微无须起诉;
尽管有罪,但当时无法证明;以及
尽管有罪,但公诉人认为,在审判前进行医治或参与其他计划是最合适的处理方式。
直到审讯开始前,公诉人都可以主动撤消对被告的指控而不对其造成损害,并可在以后提出同样的指控。第六条修正案规定,除非大陪审团提出起诉,否则不应有刑事起诉。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这是《权利法案》中很少几项对各州没有约束力的权利中的一项。因此,各州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个大陪审团来启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

必须在短时间内传讯和正式指控被告。在传讯时,法官宣读正式指控,并就每一项指控进行询问,要求被告表示服罪、不服罪或因精神异常而不服罪。大多数州还允许被告提出“不抗辩”(no contest),即拉丁文的"nolo contendere",其字面意思为“我将不再对此抗争” 。但从实际效果看,这相当于表示服罪。无罪申诉可以转变为认罪申诉。只是在很少情况下,服罪申诉方可撤消。

审前动议
刑事诉讼程序法规规定,被告及其律师有一定天数的时间进行审前动议(pre-trial motion),以质疑起诉书或信息的法律充分性,或要求制止特定证据(suppression of evidence)。此外,被告可以要求公诉方有限度地开示(limited discovery)其掌握的某种证据。根据大多数州的规定,被告辩护律师如提出要求,将有权得到被告所作的任何声明的副本、科学检测的副本和一份公诉方证人的名单。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被告在打算依靠不在犯罪现场或精神异常等特定辩护之前,必须先通知公诉方。

辩诉交易
美国“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的做法往往遭人误解。这一作法更准确地讲是指一种认罪“折扣”的制度。90%以上的定罪是服罪的结果。对大多数认罪的被告来说,没有进行讨价还价的“交易” 。事实上,是被告接受公诉人放弃某些指控,以换取被告对余下的一项或几项指控认罪。在联邦法院中存在着“指控交易”的传统,即在审讯开始前,公诉人放弃最严重的指控,而被告则对一项较轻的指控认罪。在某些县市,法官明确提出判刑折扣。例如,被告得到保证,如果在审讯开始前认罪,将被判处至少3年,至多5年的监禁;但是,如在审判中被发现有罪,被告将面临至少5到10年,最多15年的铁窗生涯。

审判的权利
被告有权接受公开审判。因此,美国法庭向包括记者在内的公众开放。最高法院甚至裁决,被告不得放弃公开审判的权利,因为公众也享有这一权利;法官也不得禁止新闻界报导刑事审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允许照相机、电影摄影机和电视摄像机进入法庭。一些州,如加里福尼亚州(California),允许对刑事审判进行电视现场直播。支持者认为,电视报导将为永远无法现场目睹刑事审判的广大公众提供法律教育。批评者则争辩说,法庭中的电视摄像机会影响律师、法官和陪审员的行为,并改变法庭的气氛。但联邦法庭不准使用摄影和摄像器材。

根据第六条修正案,刑事被告有获得迅速审理的宪法权利。是诉讼时效法(statutes of limitations),而不是迅速审理权,左右着犯罪与提出指控之间的延迟。《宪法》指出,在起诉和审理之间不得有不适当的延迟。但是,最高法院从未明确规定过一个,如果超过便侵犯了这一权利的明确时限。时限因案件不同而异。每个州都有一部迅速审理法,确定了公诉方和法院审理被告的时限。

第六条修正案还保证刑事被告有权得到有陪审团参加的审理。但是,与大多数权利一样,这一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被告可以选择一个法官的庭审,或表示认罪。通常,被告更有可能被陪审团宣告无罪。有陪审团参加的审讯,1/4至1/3的结局是无罪开释。但是,有些被告宁可选择不要陪审团而由法官审理,因为他们认为,法官更有可能发现起诉中的漏洞;法官审理后会在量刑上更宽大;或者,罪行的性质会使陪审团对被告怒不可遏。

尽管宪法没有规定,但在联邦以及几乎各州的法院中,陪审团都必须达成一致裁决。无法达成一致的陪审团被称为“悬而难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将被宣布为失审(mistrial),而公诉方必须决定是否再次审理被告。审理被告多少次并无限制,但审理三次以上的案例寥寥无几。

审理
美国的刑事案件只有10%或不到10%是通过审理解决的。刑事审理以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为基础。无论被告律师认为自己的当事人有罪与否,均积极地为其辩护。公诉人代表政府和人民,但也负有伸张正义的道德责任。

《宪法》规定,为了确定被告有罪,作为实情调查者,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都必须确定公诉方无可置疑地证实了罪状的所有部分。这即是常说的“被告无罪推定”(defendant is presumed innocent) 原则的含义。

双方都有权请自己的证人和传唤那些不愿出庭的证人。律师对己方证人进行直诘(direct examination),并让另一方证人进行盘诘。法官可向证人提问,而陪审员则不能。但是,按照美国的对抗制下,律师提出几乎所有的问题,而法官则是不偏不倚的裁判。证人根据第五条修正案可以拒绝作证,如果他或她有充份理由相信证词可能会自证有罪(self-incrimination)。公诉方可以给证人豁免权(immunity),然后迫使证人回答所有问题。(被告无此权力)豁免可以扩及证人承认的任何罪行,以及调查者根据证人受豁免后提供的证词所发现的任何罪行。

判刑
立法机构、法院、缓刑监管部门、假释审查委员会,以及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判刑委员会,都在判刑过程中发挥作用。在第一审中,刑事判刑或至少是每宗罪行可允许的最重的量刑由立法机构制定。州的判刑法规差别很大,有时在同一州内,对不同的罪行有不同类型的判刑法规。判刑是由法官在量刑听证会后作出。会上,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就各自认为适当的量刑展开争论。宣判之前,通常给被告一次法庭陈述机会。在有些司法管辖区,受害者或受害者代表也可在法庭上陈述。被告律师很可能强调被告的悔恨、家庭责任、良好的职业前程,以及适宜在社区接受门诊治疗(如果必要的话);公诉方则很可能强调被告的前科,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伤害,以及震慑其他可能罪犯的必要性。

缓刑监管部门向法官提供信息。该部门独立调查被告的背景、前科、犯罪环境和其他因素。法官不必进行正式的事实调查,也不必写出解释和证明判决合理的意见书。只要量刑在法规范围内,便不得上诉。

惩治
缓刑是美国刑事法院法官最常作出的判决。实际上,只要被告不惹事生非,遵守缓刑监管部门的规定、规章和报告制度,便可免受牢狱之苦。法官确定缓刑期将持续多长时间,持续数年的情况很常见。法官还可能提出一些特殊的条件,如参加戒毒计划、继续就业或就职后坚持工作,如果罪犯是青少年,就要求他继续就读。

监禁是很常采取的判决;2001年,随便找一个日子,在美国监狱中服刑的犯人都会有两百万左右。各州和联邦政府有它们各自的监狱系统。监狱部门对罪犯进行分类(根据危险程度,有无可能越狱和年龄等),并将他们送往监禁严格程度最高、中等或最小的相应刑罚场所。

近年来,特别是在毒品和有组织的犯罪案件中,没收财产作为一种刑事处罚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典型的作法是,没收法规定,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部分,法官可命令没收被告在犯罪中使用的任何财产(包括车、船、飞机、甚至房屋),及/或其犯罪活动的收入(买卖、银行存款和证券等)。

美国法院不常判处罚款。即使课以罚款,通常也是作为其他惩治的附加手段。罚款的金额历来低,甚至远远低于刑事律师向被告收取的费用。但是,近来的最高罚款额已大幅上涨。最高法院裁决,课以罚款时,不得因被告无法支付而将其投入监狱,除非是有意拒付。

上诉和定罪后的补救措施
《宪法》并不保证被判有罪者的上诉权利,但是所有司法管辖区都赋予至少一次上诉的权利,许多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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