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上诉法院并实行两级上诉。对某些第二级上诉,上诉法院拥有只审理它选择的案子的酌处权。由于保证被告不陷入“双重危境”(double jeopardy),公诉方不可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无罪宣判是不可动摇的,即使这一判决是依据法官理解法律时犯下的一个极大错误,或是依据法官或陪审团不可理解的事实调查。
罪犯用尽向州法院上诉机会后,可向联邦地区法院(审判庭)提出“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拉丁文原意为‘你应有身体’)申请,宣称被关押在州监狱侵犯了他的受联邦保证的法规或宪法保护的权利。(联邦犯人还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定罪后平反,如果审判前可能未发现的新证据显示其无辜的话。)“人身保护令”权利受到宪法保护,并根据一项联邦法规来实施。在某些有限的条件下,罪犯在第一次申请“人身保护令”失败后,可宣称有其他违宪情况而再次提出这种申请,从而重新启动整个申请程序。
假释、赦免和减刑 假释委员会历来在释放罪犯出狱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各州都有自己的假释委员会,其成员由州长任命。假释委员会通常是一个大型假释机构的组成部分,该机构在罪犯获释出狱后对其进行监管。犯人在何时有资格获得假释属州法律权限。因此,各州的情况可谓千差万别。
在法官只裁定最重刑罚的判决制度下,犯人可以在服完,譬如说,1/3刑期后获得假释的资格。假释委员会成员一般在狱中与有可能获得假释的犯人举行简短会晤。委员会通常对犯人在监狱内的改正情况感兴趣,但也不可避免地会考虑犯罪事实和犯人的前科。
最后要指出的是,各州州长有权对本州犯人的刑期实行赦免或减刑。美国总统对联邦罪犯有类似的权利。通常,由按法律规定任命的赦免委员会详细审查申请、进行调查,并向总统提出积极的建议。特别是在那些盛行死刑的州,人们往往要求州长对死刑犯减刑。与许多国家不同,美国的法律或传统中没有大赦。
---- 1. 与中国政府体系不同,在美国大部分地区,市是县的一部分,只有几个市不隶属县。县政府的主要功能包括执法、建造和保养公共设施,如道路、公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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