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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丽生,1928年2月出生,1950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9月入党,1994年5月退休,退休前任最高人民法院副局级审判员。 |

自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
经济审判主要受理解决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之间因商品交换而发生的经济纠纷,调节生产、流通领域中的经济纠纷,引导经济活动健康发展,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
早在1978年9月9日,中共中央副主席李先念在国务院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设置裁决经济工作中各种纠纷、案件的司法机构。1978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副主席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自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上来,由此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转变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根本特点决定我们必须变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模式为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1984年以来,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上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执行,全国人民法院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大大增加,到1990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近280万件,诉讼标的金额864亿元,比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前四年半的结案数和标的金额分别增长28倍和37倍。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
第二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使经济审判工作走上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司法体系的新阶段
1991年5月6日至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最高法院副院长华联奎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会上作了《发挥经济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顺利实施》的报告。会议确定,今后几年,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秩序,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为顺利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服务。为此,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经济审判职能作用:(1)维护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秩序;(2)积极主动地为深化城乡经济体制改革服务;(3)为扩大开放提供法律保障。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审判工作:(l)坚持秉公执法,提高办案质量;(2)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全面改善执法活动;(3)加强执行工作,依法文明执行;(4)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5)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6)提高队伍素质,保持清正廉洁。
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下发了文件,加强指导。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审判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这主要表现在:案件数量、诉讼金额增加,融资、期货、股票等新类型案件增多;各经济审判制度日臻完备;经济审判干部数量、质量明显提高;经济审职能作用,日渐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从此,经济审判工作走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司法体系的新阶段。
经济审判工作十五年的发展体现为五方面显著成效,审判业务后来又得到进一步拓展
人民法院自1979年下半年开创经济审判工作以来,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991年至1994年,审结317万件,标的金额2267亿元。后四年的审结数为前十一年的1.13倍,标的金额为2.62倍。自1979年至1994年,共审结597万件,标的金额3131亿元。十五年辛勤,成效卓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横向经济关系发展,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购销、借款、担保等各种合同纠纷案件约占90%左右,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通过审判这类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并且开展以案讲法,宣传经济法制,提出司法建议等活动,保证了经济合同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保障城乡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生产发展。在全国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各地人民法院就深入调查研究,宣布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承包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以消除农民的顾虑。对起诉到法院来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积极收案,不误农时,抓紧解决,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承包合同管理,防患于未然。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行以来,该类承包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各地人民法院积极调查研究和收办此类案件,对保障改革、稳定社会、发展生产、提高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坚持平等互利原则,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我国自1979年实行对外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依法坚持行使司法管辖权,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认真参照国际惯例。在审理中,坚持秉公执法,一视同仁,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投资法制环境。
(四)处理经济侵权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生产领域中发生的经济侵权纷争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面广,矛盾易于激化,处理难度大。各地法院在审理中,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深入实际,加强疏导,弘扬法制,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使不少双方严重对立、旷日持久的纷争得到解决,促进了安定团结,稳定了社会经济、生产秩序。
(五)审理经济行政案件,维护经济行政秩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了不少关于商标、专利、森林、土地等各类经济行政案件,分别依法做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行政处分决定的判决,既保护了公民、法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经济行政秩序。
(六)制裁经济违法,揭露经济犯罪。经济领域中存在买空卖空、坑蒙诈骗、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的情况,这类犯罪手段隐蔽,案情复杂,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对此,各地法院经济审判庭在处理经济纠纷的同时,坚决制裁违法,有力打击犯罪,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经济审判经历了从创建到发展的二十余年,已形成体系。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都需要经济审判这一法律手段的引导、调节和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健全,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原由经济审判管辖的经济行政审判工作和商标、专利审判工作相继分别划归上述两庭。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组建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三大序列,经济审判庭按其性质和职能,改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案件的审判职能更为凸显,审判业务进一步得到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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